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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

C2FO — 供應商條款和條件

註冊為本網站或服務的使用者,即表明您(「您」指的是 (i) 作為個人和 (ii) 作為您所代表的公司之授權代表)代表並保證您代表在註冊過程中提供有關資訊的公司(「供應商」)存取服務。

您特此代表並保證您有權依法約束供應商,並且您擁有正式授權可以代表供應商簽訂本協定。本服務於網站www.C2FO.com(「網站」)提供給您。網站、服務以及與這些相關的由 Pollen, Inc.(C2FO) 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僅限於供應商及其授權使用者使用。

供應商及其授權使用者存取和使用本服務的條件是接受此協議。按一下下方的「我同意」(I AGREE) 鈕,即表明您接受並同意代表供應商接受當時的使用條款(「協議」)制約,並且進一步代表並保證本協議在 C2FO 和供應商之間構成了有約束力的合。C2FO 和供應商可以被單獨稱之為「一方」,也可以合稱「雙方」。

C2FO 可自行決定隨時更新本協議。每一次當供應商的授權使用者按下「我同意」(I AGREE) 或使用授權使用者的使用者名和密碼造訪網站或服務時,供應商都同意接受當時協議之條款和規定的制約。

定義。以下是適用於本協議的定義。

1.1 「附屬機構」是指相對於一方來說,任何控制、被控制或共同受控於一方的公司或其他實體。

1.2 「授權供應商」是指買方的第三方供應商:(i) 獲得買方授權,可使用服務和準入買方市場者;以及 (ii) 根據所有承認的使用慣例,同意所有條款和條件者。

1.3 「授權使用者」是指經供應商授權、代表供應商存取並使用服務的使用者。

1.4 「獎勵文件」是指由授權供應商彙編並向買方提供的包含額外折扣獎勵優惠的電子文件,用於加速支付經買方批准的發票,從而獲得發票面值的折扣。

1.5 「買方」 是指與 C2FO 締約的一方,締約目的是透過 C2FO 營運資產市場來處理供應商的非爭議性發票,從而加速支付非爭議性發票,以換取發票金額的折扣。

1.6 C2FO 閉市」指的是網站上確認的每個當地營業日終運營資產市場關閉,並且提前付款獎勵狀態被確認的時間。

1.7 機密資訊」是指:

(i)     對於 C2FO 來說,所有與服務相關、有聯繫或源於服務的 C2FO 資訊、軟體、發明、技術、創意程式、裝置專案和智慧財產權;

(ii)    對於供應商來說,任何與供應商的業務或業務合作夥伴相關的完整和部分非公開資訊;以及

(iii)   對於任何一方來說,本協議的條款、條件、定價和其他內容,以及任何其他資訊、技術資料或技術,包括但不限於,與研究、產品計劃、產品、服務、客戶、市場、軟體、軟體代碼、軟體文件編制、開發、發明、清單、商業秘密、資料彙編、過程、設計、繪圖、工程、硬體設定資訊、行銷或財務相關的內容。

儘管存在上述規定,機密資訊不包括下列市場統計和資訊、資料或技術:

(i)     在披露時處於公共域內,或者此後將無限制地向公眾開放,並且這種結果不是接收方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

(ii)    接收方以正當形式從第三方獲得,無任何披露方面的限制;

(iii)   在披露時合法屬於接收方;

(iv)   其發佈由披露方書面授權許可;或者

(v)    接收方在沒有使用披露方的機密資訊的情況下獨自並分別開發。

1.8 「內容」 是指由供應商以任何現在或未來已知的媒體形式向 C2FO 提供或與供應商有關的用於服務的任何資料、資訊或材料。

1.9 「資料保護法」指的是與處理個人資料或個人資料的安全相關的所有法律(包括1998 年資料保護法),並且這些法律適用於 C2FO 對個人資料的處理。

1.10「不可抗力」指的是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或狀況,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敵人的行為、地震、洪水、火災、流行病、恐怖襲擊、禁運、罷工、火、政府行為或命令或限制、天災、網路不可用、無力保護產品或服務免受第三方侵害,或者其他任何未履行不是因未履行方的疏忽造成的原因。

1.11「資訊」指的是任何書面、圖形、口頭或其他有形或無形方式的技術或業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規格、圖紙、工具、樣本、報告、彙編、記錄、資料、電腦程式、電腦模型和商業秘密。

1.12「智慧財產權」指的是任何專利權、版權、商業秘密、商品名稱、服務標章、商標、精神權利、技術,以及依據任何法律或國際公約,並且在全球任何國家/地區或管轄範圍內認可為智力創作且所有權因其獲得的任何其他類似權利或無形資產,以及所有當前或今後有效的前述內容之註冊、申請、披露、更新、擴展、繼續或重新發行。

1.13「市場統計」是指與交易資訊相關的任何總結性、衍生性、匯總性、無法識別身份或非歸屬性資訊,此類資訊可與其他資訊相結合,以優化、構建、提供或改進 C2FO 的績效、建模、產品或服務。

1.14「一方」或「雙方」 指的是簽約方的單稱或合稱,在本例中具體是指 C2FO 和供應商以及任何和所有允許的後繼者和受讓人。

1.15「軟體」 是指 (i) 任何專屬的 C2FO 電腦軟體程式或應用程式,或者屬於第三方許可人、經 C2FO在服務建立、營運和/或提供的過程中使用的內容,包括任何專有方案、資料處理或存儲應用程式、工具、方法、資料庫以及 (ii) 所有原始程式碼、文件、更新、升級和衍生作品。

1.16屬於「C2FO」品牌的「服務」 是指 C2FO 基於市場的專有電子發票預付款折扣應用服務平臺及可供買方(依據本協議)及其授權使用者存取和使用的相關工具和其他服務,以提供、接受及記錄(以「獎勵文件」的形式)加速支付非爭議性發票票面價值的折扣金額,其中包括與先前服務相同或比其功能更多的任何後續或替代服務或未來服務。

1.17「供應商服務」 是指由 C2FO 提供的任何諮詢服務,例如安裝實施、培訓或支援服務,具體服務內容會在供應商與 C2FO 的簽約過程中確定或不時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

1.18「交易資訊」 是指由任何一方透過使用服務而生成或發佈的、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 C2FO 披露的所有資料、內容及資訊,但不應包括在披露時於機密資訊的定義中枚舉為例外情況的任何資訊。

2.     服務存取

2.1 使用。C2FO 特此授予供應商非專有、不可轉讓的有限權利,以允許授權使用者存取並使用服務,同時服從下列限制條件:(i) 供應商僅可以將服務用於供應商自身的內部業務;(ii) 供應商不應該 (A)複製任何服務的全部或部分;(B) 向其他任何人或實體銷售、轉授、分配、租借、出租、或分配服務;(C) 修改、逆向設計、反編譯、反彙編、翻譯、更改或基於服務創造衍生作品;(D) 除授權使用
者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服務;或者 (E) 創建到或來源自服務的網際網路「連結」,或者「設計」或「反映」服務的任何內容構成部分,在供應商或其授權使用者的內部網上或者用於其自身內部業務目的除外;(F) 違反適用法律發送垃圾或其他複製的或非請求消息;(G) 發送或存儲侵犯性、淫穢性、威脅性、誹謗性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或侵權的材料,包括對兒童有害或違犯第三方隱私權的材料;(H) 發送或存儲包含軟體病毒、蠕蟲、特洛伊木馬式程式或其他有害的電腦代碼、文件、腳本、代理人程式或程式; (I) 干擾或破壞完整性或執行其中包含的服務或資料;(J) 嘗試獲得對服務及其相關系統或網路的無授權存取。

2.2 存取服務。C2FO 應在買方的指示下代表買方向供應商提供登入畫面的存取權限,且允許供應商建立唯一登入憑據(「使用者名稱」和「密碼」),以供授權使用者存取服務之用。供應商負責確保任何使用者名稱和密碼的機密性。供應商應對利用由其建立的任何使用者名稱和密碼進行的所有活動全權負責和承擔責任。一旦發現任何未經授權使用任何使用者名稱或密碼的行為,供應商應立即
通知 C2FO,C2FO 應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措施解決未經授權的使用問題。供應商同意代表自己,並且要求其授權使用者代表他們自己依據 C2FO 不時確定的合理標準以安全的方式來存取服務,服務的存取當前在適用的程度上需要使用應用 128 位元 SSL 加密的網頁瀏覽器。

3.     範圍、可用性和修改

3.1 服務範圍 。服務旨在啟用作為責任承擔者的供應商和買方之間的交易,並且 C2FO 不會以任何方式代理或代表供應商或任何買方。C2FO 不是供應商和使用本服務的任何買方間達成的任何交易、協定或約定之履約的一方、第三方受益人或保證人。更具體地說,(i) C2FO 不會控制透過服務存取之內容或服務的品質、安全性、合法性或可用性,內容、商品和/或相關的存取服務提供的條款和條件,或是供應商可能與買方執行的任何協議之供應商合規性;(ii) C2FO 對供應商和任何買方間達成的任何付款之接受或分發不承任何任;以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C2FO 都不得以任何方式獲得任何內容、商品和/或供應商存取的相關服務之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被為處於上內容的產權鏈範內。供應商承認 C2FO 對適用於任何供應商內容、商品和/或相關服務之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不承任何任。供應商應供應商和僅與相關的買方使用服務的任何買方成的任何交易、協定或約定而產的任何問題,並且不應該令 C2FO 以任何方式承任何買方之行為或疏忽任。供應商同意,所有 C2FO 市場閉市都將針對分的買方在營業日內進行。

3.2 使用服務的供應商承認並同意,使用本服務的效果會導致供應商和買方在任何已達成的付款條件上有不同意付款條件僅與透過服務實可用的非爭議性發票相關;同時供應商和買方同意用非爭議性發票的加速付款來透過服務換發票金額折扣(「加速付款」)。同意加速付款即表明供應商同意接受依加速付款而定的任何發票之部和終決的加速付款,並且供應商接受並同意加速付款將免除滿足發票下任何索償金額。此,供應商特此放棄索償發票指定金額的權,以換取加速付款。供應商承認,買方是第 3.2 的第三方受人,並且買方可以行此處的規定。供應商承認其可能需要向買方提文件,以遵守當地市場稅收條例。如果要求的文件未能在買方或 Pollen Inc. 指定的限內提供,那麼供應商可獲得其發票的提前
支付。

勵文件可在適當情況要求供應商發記錄調整(例 VATGST 或相當於當地銷售稅流轉稅,以下稱為「VAT/GST」)。在此情況下,在國家中,供應商可需遵守相關國家的當地 VAT/GST 法規,獎勵文件調 VAT/GST 記錄的適當文件。根據當地相關 VAT/GST 法規的規定,供應商應負責確保調 VAT/GST 記錄的適當文件。在一些國家中,由於獎勵文件不適用於調整供應商發票件上所的相關額,此獎勵文
件中可更新的 VAT 金額。意,供應商應負責確保在供應商的 VAT 記錄中發準確的 VAT/GST 調整,而非由 C2FO 負責。特是在供應商在發票件上 VAT/GST,且此而導致獎勵文件中不 VAT 調整的情況下,供應商應負責對相關 VAT/GST 記錄執內法要求的任何 VAT/GST 人工調整。透過接受此條款,即表供應商承認,買方和供應
授權 Pollen Inc. 代表其發清晰顯買方和供應商名稱及其他相關詳細資訊的獎勵文件。

3.3 服務可用性存在與此處的內容,供應商承認並同意服務的可用性依據對網內,以及對網內及其的其他網路功能接服務的可用性而定,並且網從本上來說不故障耐受性;同時,C2FO 不應該因類連接服務和其他網路功能由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用性產的或與其相關的任何協議表保或規承任何任。

3.4 服務修改供應商並同意,C2FO 可以修改服務、其名稱或這些服務可用的方式,並且此類修造成供應商訪存取之方式的差異。供應商進一步並同意,經對供應商的合理預先書通知C2FO 利將任何服務換為與有服務供應相同或功能的服務。

3.5 供應商服務在註冊過程中成協議或以其他方式雙方成一情況下,C2FO 向供應商提供供應商服務。

3.6  供應商應保、保捍衛 C2FO 及其官員、成、經理和供應商違反協議而產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第三方而隨時產的所有訴訟任、損失、開支、損害和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因供應商對服務的使用或濫用而產生的任何買方索賠,或任何與包含於本協議中的、供應商對 C2FO 的表述或擔保不一致的索賠。

4.     所有權

4.1 技術所有權 。所有與 C2FO、軟體,市場統計和服務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都應被授予並保留為 C2FO 及其第三方許可人的專有財產。供應商不應該代表自己或任何第三方違反C2FO 的智慧財產權。

4.2 交易資訊所有權。在雙方之間,由供應商和/或其授權使用者提供的、與服務相關聯的交易資訊方面的所有智慧財產權都應保持為供應商的專有財產。C2FO 不就交易資訊的所有權做任何主張、擔保或表述。供應商向 C2FO 授予使用與服務相關的任何交易資訊的非專屬性永久權利和許可。

4.3 內容所有權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於提交給 C2FO 的任何內容中存在的、所屬的全部所有權、權利和利益都應該保持為適用的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所有者的財產。如果任何內容中的全部或部分變成實際或受到威脅的訴訟案件的主題,或者如果 C2FO 認為此類內容可能侵害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或適用法律,那麼 C2FO 將立即有權刪除此類內容,不會為供應商帶來任何責任。來源於第三方許可
人並且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使用的 C2FO 許可內容之全部所有權、權利和利益,如有,應保持為C2FO 或其第三方許可人的專有財產。

4.4 建議。C2FO 應具有免版稅、全球適用、永久性和不可撤銷的許可,以使用建議、想法,改進申請、回饋、推薦或其他由供應商及其與服務相關的授權使用者提供的其他資訊,或將這些資訊併入服務。

4.5 供應商對 C2FO 的許可 。供應商特此授予 C2FO 有限的、不可轉讓的許可,以便其使用供應商的名稱、標識和商標針對 C2FO 的行銷和公共關係目的將供應商確認為網站和服務的使用者,包括協定期限內的行銷材料、廣告、客戶名單、新聞稿、演示和出版物。對於將供應商的名稱、標識和商標用作他用,C2FO 必須獲得供應商的事先書面同意,此類同意不得被無理拒絕或延誤。

5.     機密性和資料保護

5.1 機密資訊的保密。各方都應該對另一方的機密資訊實施絕對保密(以需知為基礎),並且不應該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類機密資訊。各方同意:(i) 僅將保密資訊用於本協定以及本協定明確允許的目的;(ii) 不複製或存儲機密資訊或其任何部分,本協定明確允許的情況除外;(iii) 複製和保留任何機密資訊的任何副本,此類專有文字說明或通知(無論是否屬於披露方或第三方)包含於或存在於原件或者披露方可能以其他方式合理申請;並且 (iv) 將本協定視為機密資訊。接收方應就此類對披露方之機密資訊的任何無授權使用、佔有或披露通知給披露方。披露方應擁有獨家權利(但不應承擔任何義務),就此類對披露方之機密資訊的無授權使用、佔有和披露向任何第三方採取法律或其他行動,並且接收方應在此方面與披露方合作。

5.2 補救方法。儘管存在本協定的任何其他部分內容,雙方同意,非違約方應有權尋求平等救濟以保護自身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初步和永久性的禁令性救濟,以及金錢賠償。此處陳述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解釋為限制適用於雙方的任何其他補救方法。

5.3 向政府實體的披露。如果一方(「披露方」)因法庭命令、傳票或類似的法律訴訟而被任何政府實體依法要求披露機密資訊(「強制披露」),那麼披露方將向另一方提供即時書面通知(如允許)。披露方將配合另一方的合理努力,以撤銷、修改或質疑強制披露,並僅披露法律規定的此類資訊。儘管此處存在相悖的內容,強制披露不被視為對上述第 5.1 章的違反。

5.4 資料保護 。在 C2FO 因提供服務而處理任何個人資料的範圍內,供應商同意 C2FO 作為資料處理方處理資料,同時供應商是與此類個人資料及與下列個人資料相關的資料控制方:(i) C2FO 將依據本協議條款及供應商不時向 C2FO 合理提供的任何合法書面指示,僅出於提供服務之目的處理此類個人資料;並且 (ii) 供應商應針對未經授權或非法處理此類個人資料的情況及針對意外丟失或破壞
或損壞此類個人資料的情況採取適當的技術性和組織性安全措施。對於本協定而言,術語「個人資料」、「資料處理器」和「資料控制器」與在 1998 年資料保護法中所定義的擁有相同意義。

5.5 國際資料轉移。C2FO 和供應商同意,因提供服務而被處理的任何個人資料都將由 C2FO 的附屬機構託管或存儲在美國。就此類個人資料而言,C2FO 聲明並保證已採取適當措施,以遵守個人資料方面適用的資料保護法律。

6.     期限和終止

6.1 期限 。本協議應該自供應商或任何授權使用者首次於網站註冊,並同意這些條款時開始生效,並在C2FO 向供應商提供服務期間保持有效。

6.2 有因終止 。 C2FO 可以在下列情況時終止本協定 (a)(i) 供應商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條件和保證;(ii) 此類違約行為沒有在違約通知提供給供應商後的三 (3) 個工作日內糾正;或 (b) 供應商結束或暫停其業務活動、破產、以書面形式承認其無力支付到期的債務、轉讓債權人的利益,或接受受託人、收受人或類似權力主體的直接控制,或是依據任何適用法律破產或進入破產程序。

6.3 便利終止 。任何一方都可以透過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以向另一方提供預先書面通知的方式於任何時間因任何原因獨自判斷終止本協議。

6.4 終止效力。依據此處的條款解除本協議時,C2FO 可以立即中止供應商對服務的存取和使用。供應商應立即中止對任何服務的使用並銷毀其已經從 C2FO 接收到的任何機密資訊。

6.5 存續 。在本協議終止後,第 6.1 ─ 6.3 節(「機密性 」)應在五 (5) 年內持續有效,第 9.3 章(「員工誘引 」)應在一 (1) 年內持續有效,第 3.6 章(「賠償 」)、第 4 章(「所有權 」)、第7 章(「擔保;免責聲明;責任限制 」)和第 8.5 章(「準據法律」)將在本協議終止後無限期有效。此處授予的全部其他權利都將自協議終止時停止。

7.     免責聲明;擔保;責任限制。

7.1 免責聲明。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並且除本協議明白和明確地規定外,供應商服務「照現狀」提供,並且 C2FO 特別排除和拒絕與本協議相關聯、有關或因其產生的所有暗示擔保、條件和表述(包括因特殊目的與品質、技術、照護和健康相關)。C2FO 明確排除並拒絕任何存取或使用服務將沒有錯誤、安全或不間斷,或是相關資訊或內容將準確或及時這樣的表述、條件或擔保。C2FO
不提供任何財務、法律或稅務方面的專業意見、諮詢或其他方式的建議。 C2FO(包括其分包商、
關聯方、員工、代理和代表)不對C2FO(或其分包商、關聯方、員工、代理或代表)在提供、進行或使用服務或供應商服務的過程中提供、引用或提及的任何財務或稅務相關內容的可靠性、完整性、時效性、準確性、 適用性或合規性做任何陳述或保證,或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必要時,供應
商應自行獲取獨立的專業財務、會計和稅務建議。

7.2 供應商擔保 。供應商表示並擔保 (i) 其授權使用者有權代表供應商行事;以及 (ii) 供應商於此提交給C2FO 的所有交易資訊或其他材料都不會 (A) 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任何智慧財產權,(B)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或規定;或 (C) 包含病毒、特洛伊木馬式程式、蠕蟲、「定時炸彈」病毒、刪除蠅或其他類似的有害或有毒的程式設計常式。供應商保證:(i) 依據適用法律正式成
立、有效存續並聲譽良好;(ii) 擁有能力和權利依據本協議執行、交付和履行;以及 (iii) 本協定構成依據本協定條款可實施的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

7.3 責任限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程度內,C2FO (及任何 C2FO 承包商)對於與服務或供應商之提供,履行或使用相關或因其產生的任何盈利或收入損失,業務損失,預期儲蓄損失,喪失使用價值,營運中斷,資料或替代商品、技術或服務採購成本丟失,彌補、懲罰或典型成本,或者/以及直接、間接、特別、偶然或繼起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這些損失是否宣稱為包括疏忽在內的違約或侵權行為,即使供應商已被告知此類損害的可能性。此外,C2FO (及任何 C2FO 承包商)對服務或供應商服務的交付延遲而造成的任何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C2FO 在協議、侵權(包括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虛假陳述和賠償方面的總計責任或以其他方式因與本協定的履行或預期履行相關而產生的責任無論如何都不會超過違約或聲稱造成損失之事件發生之前的六 (6) 個月內供應商依據本協議
實際支付給 C2FO 的費用或 $100.00。

7.4 排除條款 。本協定中的任何內容都不得排除 C2FO 因疏忽、欺騙或欺詐性誤述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而需承擔的責任。

8.     一般條款

8.1 通知。任何本協議條款所要求或允許的通知都應親自交付,或者透過傳真,次日快遞服務,第一類、掛號信或保證郵件且郵資預付的郵寄方式遞送,如交付給供應商:郵寄至註冊過程中供應商提供的地址;如交付給 Pollen:則收件人:Pollen, Inc. – Legal Notices, 4210 Shawnee MissionParkway, Suite 400A, Fairway, KS 66205 USA。所有此類通知都將被視為在接收時已交付。

8.2 第三方權利。除協定中明確規定外,本協定不會對非協定中任何一方的任何個人授予任何權利。

8.3 員工誘引。雙方承認,各方的業務都依賴于能夠充分地為項目配備合格人員以及充分利用其員工和獨立承包商。任何一方都不得為自己或代表其他任何個人、公司、企業或其他實體,無論是以負責人、代理、員工、股東、合作夥伴、成員、官員、主管、獨資企業主的身份還是其他方式,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誘引、參與或促進對另一方員工或獨立承包商從另一方離職或離開服務的誘引,此類誘引發生於該員工或獨立承包商正在與另一方合作期間內以及該員工或獨立承包商上次為另一方履行服務期限之後的一 (1) 年內。

8.4 轉讓和分包 。若無 C2FO 的預先書面同意,本協定或本協定項下的任何權利都不得被供應商全部或部分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無論是自願還是透過法律的實施。依據上述內容,本協定將對雙方及其各自的後繼者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並以其為受益人。儘管存在任何與此相悖的內容,C2FO 應有權將此處的自身義務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方。

8.5 準據法律。本協定及任何由本協定、其主題或構成引發或與之相關的爭議或索賠(包括非協議規定的爭議或索賠)都應依據美國特拉華州法律管理和解釋,而不必參考法律衝突原則。雙方以不可撤銷的方式同意,特拉華州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以解決任何因本協定或其主題或構成引發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包括非協議規定的爭議或索賠)。買方可以,依據本協議規定,在任何具有
合法管轄權的法院根據本協定的 3.2 章向供應商強制執行本協議。

8.6 獨立承包商 。本協議中確立的 C2FO 和供應商之間的關係為獨立承包商關係,協定中包含的任何內容都不得解釋為或暗示為給予任何一方權利,以指導或控制另一方的日常活動或令雙方構成合作夥伴、合營者、共同所有人或以其他方式在共同或共有事業中作為參與者的關係。

8.7 期限。 本協議可由 C2FO 隨時進行調整,恕不另行通知,供應商每次存取服務時,均應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有效性。除雙方以書面形式簽字同意外,供應商對本協議的任何棄權、修訂或更改都將被視為無效。

8.8 其他。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與適用法律發生衝突,或者如果任何規定被具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視為無效、作廢或以其他方式無效或失效:(i) 此類規定應被視為需要重新陳述,以根據適用法律盡可能地反映雙方的初衷;以及 (ii) 本協議的剩餘條款、規定、契約和限制條件應發揮十足效力和作用。任何一方於任何時候未能履行本協議的規定都不應被視為一方自此對執行任何此類規定之權利
的放棄。除雙方以書面形式簽字同意外,本協議的任何棄權、修訂或更改都將被視為無效。除任何付款義務外,任何一方的不履行都可以在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完成履約的程度範圍內辯解。章節標題僅供參考方便之用,不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供應商承認已閱讀本協議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瞭解所有條款和條件,並同意接受其制約。C2FO 的任何員工、代理、代表或附屬機構都無權迫使C2FO 履行與服務相關的任何口頭表述或擔保。未明確包含於本協議的任何書面表述或擔保都不可實施。

8.9 準據語言。本協定以英語制訂。因任何原因準備的任何翻譯版本都應是不具約束力的參考文件,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並且本協定應以其英文版本為準。與本協定有關的所有通訊都應使用英語。在不限制第 8.9 章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各方承認:(i) 其不應基於本協定的翻譯版本和英語版本間的任何翻譯、差異或聲稱的差異而主張任何索賠;並且 (ii) 任何此類翻譯都不應用於解釋本協定。